1 海外利得是一年内所有合同统一判定,还是单个合同逐一判定?
2 以下哪种人事管理形式利于海外利得申请?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无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会利于海外利得申请么?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FESCO人事外包)联系业务(在内地)会利于海外利得申请么?

网友解答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quote]原帖由 [i]modern_artisan[/i] 于 2009-5-11 09:42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5603679&ptid=1869064][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1 海外利得是一年内所有合同统一判定,还是单个合同逐一判定?
2 以下哪种人事管理形式利于海外利得申请?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无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联系业 ... [/quote]

楼主如何判定海外盈利
若公司的经营活动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所获取的利润属海外盈利, 此种盈利不必向香港税务局缴纳根据盈利计算的利得税。业务不在本港发生即可申请海外盈利,可以以下面几点来验证业务是否在本港发生: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url]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hkgfxyy/article/b0-i6809211.html[/url]--香港公司税务方面相关介绍.
海外利得是一年统一判定的;
楼主所说的几种情况均可以申请海外利得。
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
客户也不是香港的;
货物也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
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OFFCIE和聘请当地的员工;
接单不在香港完成;
[color=Blue][size=5][b][/b][/size][/color]
[quote]原帖由 [i]modern_artisan[/i] 于 2009-5-11 09:42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5603679&ptid=1869064][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1 海外利得是一年内所有合同统一判定,还是单个合同逐一判定?
2 以下哪种人事管理形式利于海外利得申请?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无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联系业 ... [/quote]


香港公司可以在内地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是按中国内地的准则来执行.
所海外利得的申请这个并不会有影响.
[size=5][color=blue][b]票据整理指引
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在您整理票据之前,敬请按照以下内容提供单据:
1.        第一年提供章程正本一份,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注册时的D1、D3、R1表格及第二年及以后每年度提供周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报税表原件(如有)
2.        银行单据:
(1)银行月结单;
(2)所有月结单上进去的每笔收付款通知书、存款单或支票存根;
3.        购销部分:
(1)销售部份:本公司开立的所有销售收据或发票(INVOICE)
(2)采购部分:所有开立给本公司的购货收据或发票(INVOICE)
4.        费用部分:
(1)        如办公费、电话费、运费、速递费、差旅费、车船费、交际费、广告费等的收据或发票。
(2)        工资费用:香港的税种之一为薪俸税,即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当每个月员工月薪不超过港币8000元,年薪不超过96000港币时免交个人所得税。
(3)        租金:如房租费、租车费等,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收据或发票。
5.        固定资产:提供购买时的发票或收据。
6.        所有账务相关的其它单据。
7.        所有提供的单据注意与做账期间相符。[/b][/color][/size]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b][color=Blue]回复:
       1. 香港税务局判断你公司利润是否来自海外,是否是海外利得,主要是通过你的整个贸易流程来判断的。
           主要判断依据有:
            1)是否在香港找的供应商
            2)是否在香港找的买家
            3)合同是否在香港签署
            4)货物是否有经过香港报关
            5)是否有使用其他香港资源

       2. 海外利得的申请跟LZ提到的是否有在国内设代表处之类关系不大。

       3.海外利得的申请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关系到你公司是否可以合法免税,所以建议找有经验、专业好的代理处理。[/color][/b]

       我司可以做核数师报告,帮客人申请海外利得,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i] 本帖最后由 超毅咨询 于 2009-5-11 12:02 编辑 [/i]]
回复编辑中。。。。........
[size=4][font=楷体_GB2312][b]香港公司,所谓的“0申报”就是当你的AGENT收到香港税务局的?表时,帮你在?表的纳税处填个0,可以说几乎没有任何的技术含量!给到税务局的感觉就是你公司这个财政年度没有运作任何业务。而实际上香港税务局规定只要你公司有业务运作,不管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都要作一份核数师审计报告向政府申报财务记录,这块是要会计师资质的,另外以后如果你的业务流程又符合海外利得条件需要申请海外利得免税,这些是需要律师专业协助的。这些很多公司不符合所有都会帮你直接作0申报,同时降低注册价格让你先注册了再说,国内朋友对于香港税制也不是很了解,以后查到出了问题所有的瞒税责任也都是董事承担和代理公司没有关系的。
   其次,即使政府受理了你公司的0申报,香港税务局对每个香港公司都有7年的税务追诉权,(今年还朋友过有客户被,因为被政府查到2年前的税务而委托我们公司来处理的)所以真正做国际贸易,希望利润合法免税的朋友,最好不要去冒这个风险,挑战香港税务局!毕竟AGENT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到时候真的有问题,倒霉的还是公司董事!
   香港公司合法操作才是正途,要想确认我所说的是否事实很简单:直接电话到香港税务局咨询即可。政府规定做零申报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香港公司没有购买过任何的物业,第二,香港公司没有任何的业务发生(包括在港业务和海外业务),第三,香港公司没有任何的银行进出入记录,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香港公司才可以做一个业务不活跃报告(零申报)。
其实一般性成立香港公司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很多客户会以为成立香港公司后,不论在世界何处做生意,只要不在香港当地营业,便无需缴纳任何的税务也不需要出具任何的财务报表(通常是做零申报),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概念,因为香港公司的免税不是与生俱来的,所有的一切都是需要经过申请的,因为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

   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观点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CPA注册会计师方有资格出具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并不拥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与怀疑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或“只需要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此种行为会给客人带来极大法律隐患。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您可致电香港税务局查询。电话为:00852-1878088 或登陆[url]http://sc.info.gov.hk/[/url]

    当然,有些客人长期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并且不经过香港进行业务,对此香港税务局是很难采取法律行动的。但一旦客人经过香港,就很可能收到法庭传票,甚至被拘留。这些经历将是十分惨痛的。
   通常情况下香港公司的免税申请是在18个月以后,就是进行第一次报税的时候(香港公司报税和缴税是两件事情,报税不一定需要缴税),有很多客户会问到那我是不是在第一年不需要缴纳任何税务了,其实这里面也有个陷阱,你第一年是否需要缴纳税务是在18个月以后才能裁定,如果免税没有申请成功税都是需要补上的,但是香港是一个判例法的地区,你只符合免税的条件那么申请免税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同时需要满足:货物是否运到香港进行一个海关登记的动作,是否和香港当地有实体的客户进行交易,合同是否和客户在香港当地签订的以及是否会在香港当地租用OFFICE和聘请香港当地的员工,这些情况是免税的一个基准,只要你满足这些条件在根据一份核数师报告(审计)就可以去申请免税了,当然了,平时的财务是需要维护好的,包括一些单据上的处理,不然是没有办法出财务报表的也就意味着会加大申请免税的难度,良好的财务会使你的免税变为非常简单(我司会指导客户进行安排)
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国际认可的大律师、律师、注册会计师、公司发展师四大专业人士组成,具有多年研究世界各地法律和税制的丰富经验,是渣打银行以及汇丰银行的签约合作企业,主要为企业对外投资发展提供国际化的法律及会计方面的服务。

关于海外公司后续的管理~操作~银行问题可以加我MSN/QQ或者直接参见FOB最佳帖子[url]http://bbs.***.com/thread-838766-1-1.html[/url][/b][/font][/size]

[color=DarkGreen][size=4][b][color=Red]瞒税[/color]是一项刑事罪行
所有报税表均附有声明书,报税人士必须签署证实所申报的资料全属真确及并无遗漏。凡于报税表内[color=Red]少报?漏报利润或收入[/color],或提供错误资料,均属[color=Red][u]违法[/u][/color]。
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递交不正确的报税表,即属违法,可被罚款 $10,000,及加罚相等于少缴税款 3倍的罚款。但税务局局长可按行政上的安排处以罚则。
递交不真确报税表意图瞒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经定罪后,[u][color=Red]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加罚相等于少缴税款 3倍的罚款,以及入狱 3年[/color][/u]。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曾发出警告,被告人一经定罪,可被判实时入狱。

香港公司的免税申请和海外利得的提出是要通过[color=Red]核数师报告[/color]的递交来实现,否则政府怎么了解贵公司是否有业务运作,有业务运作的情况下是否公司最后有利润,有利润的情况下,是否产生于香港,需要交税,所以离开核数师报告这些都是不现实的,做[u][color=Red]DORMANT A/C[/color][/u]是违法的行为,董事是非常冒险的!!!

[color=Red][u]PS:有业务运作(不论是香港还是香港以外)做DORMANT A/C(不专业说法是"零申报")就是最为典型的瞒税,请各位重视后果,该责任由公司董事及相关行政人员承担,和秘书代理无关的,因为所有递交税务局的资料由公司董事签字确认后递交.政府要求公司需要保留公司的运作单据7年,政府具有追述权.所以暂时的所谓没事,并不是一直没事,风险是一直存在的[/u][/color].[/b][/size][/color]

[/color][/b][/color]

[size=4][font=楷体_GB2312][b][color=Navy]香港公司需不需要交税是税务局判定,每个董事在认为自己的利润来源香港以为的情况下都是有权利向税局申请免税的。基本得因素大致有四项:
[color=Red]A)办公场所不在香港
B)合同不在香港签定
C)客户不是香港的(买家,卖家)
D)货物运输没有经过香港
E)帐户不是开在香港的(非必要)[/color]

   对于香港公司如果有业务运作,不管业务是否在香港本土发生都需要作核数师报告审计然后加上海外利得申请才可以得到合法的免税.因为政府是不介入你公司运作,如果只是有业务作而作零申报的话,对于政府来说你的公司就是没有运作的,公司就是瞒税.这点可以通过香港税务局了解.所以如果要合法操作公司的朋友不建议用零申报处理税务.毕竟以后的瞒税责任不是代理代理公司来承担,而是落在公司董事身上!你看过我写香港管理得帖子就知道了,[url]http://dochinma.spaces.live.com/[/url]可以和税局核实我得说法。

[color=Indigo][size=5][font=楷体_GB2312][b]
最新税务局网站案例:
? ? 局 局 ? ? ? 懿 明 提 醒 市 民 ,《? ? ? 例》 ? 明 逃 ? 是 刑 事 罪 行 。 ? ? 局 ? 即 ? ? 取 ? 查 及 ? 控 行 ? 。 ? ? 懿 明 表 示 , ? ? 局 ? ? 速 ? 理 每 一 宗 逃 ? ? 案 。 刑 事 ? 控 的 ? ? 要 求 十 分 ? 格 。 因 ? 每 宗 ? 案 的 案 情 和 ? 涉 的 交 易 的 ? ? 程 度 , ? 局 需 花 一 定 的 ? ? ? 各 可 能 的 途 ? 搜 集 ? ? , [color=Red]包 括 跟 查 被 告 的 ? 行 ? 口 , 追 ? ? 金 流 向 , ? 核 文 件 , ? ? ? 人 , ? 取 口 供 , 冀 能 取 得 足 ? 的 ? ? , 亦 需 ? ? 律 政 司 的 法 律 意 ? , 以 ? 估 所 ? 集 的 ? ? 是 否 足 以 ? 至 刑 事 ? 控[/color]。[/b][/font][/size][/color]


海外利得是非常专业得税务处理,香港得税法也不是这里很多不专业介绍得这么简单,否则香港就不用收税了,整个免税得判定是根据你得香港公司贸易得全部事实来判断,税局不会只考虑其中得某一个特定要素:
一 般 原 则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购 买 合 约 或 售 卖 合 约 其 中 一 项 在 香 港 订 立 , 则 初 步 的 假 设 是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但 必 须 考 虑 全 部 事 实 , 以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如 销 售 的 对 象 是 香 港 顾 客 , 有 关 的 售 卖 合 约 通 常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如 有 关 人 士 不 须 离 开 香 港 , 而 是 在 香 港 透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电 子 媒 介 , 包 括 互 联 网 , 订 立 买 卖 合 约 , 则 有 关 合 约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从 贸 易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只 可 划 为 须 全 数 在 港 课 税 或 完 全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分 摊 计 算 有 关 利 润 并 不 适 用 。

如果税局有疑问也会出税务反对,我们在处理这方面也是有着丰富得经验,但是根据你得这样操作,基本这个贸易模式是要在香港课税的,除此外的非来源香港的利润我们可以帮你申请免税。

关于香港公司的操作、银行账户、后续管理和税务申报的情况,有兴趣的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电话或者MSN/QQ帮你详细解释:[url]http://bbs.***.com/thread-838766-1-1.html[/url][/color][/b][/font][/size]

[[i] 本帖最后由 danielmll 于 2009-5-11 11:02 编辑 [/i]]
[size=4]香港离岸公司如何判定海外利得
1 海外利得是一年内所有合同统一判定,还是单个合同逐一判定?[/size]

[b][size=4][color=Navy]所有合同统一判定.[/color][/size][/b]

[size=4]2 以下哪种人事管理形式利于海外利得申请?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无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size]

[size=4][b][color=Navy]不影响.[/color][/b][/size]

[size=4]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会利于海外利得申请么?[/size]

[size=4][b][color=Navy]不影响.[/color][/b][/size]

[size=4]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FESCO人事外包)联系业务(在内地)会利于海外利得申请么?[/size]

[size=4][b][color=Navy]不影响.[/color][/b][/size]

[b][size=4][color=Navy][color=Black]需满足香港税务局的离岸操作申请海外利得的条件,当中包括下列 :[/color]

1.   没有营运办事处於香港(营运办事处 与 注册地址 是不同的);
2.   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3.   没有香港客户;
4.   没有香港供应商;
5.   不是在香港协商和签定合同;
6.    产品没有运到香港
[u]    o 经香港转运是可以的;
     o 在香港建立货仓并连续运转是不可以的[/u]
其他问题欢迎在线,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color][/size][/b]

[[i] 本帖最后由 kinsir83 于 2009-5-11 11:24 编辑 [/i]]
手误...................

[[i] 本帖最后由 dragoneyes 于 2009-5-11 10:13 编辑 [/i]]
[size=5][color=Black][b]1 海外利得是一年内所有合同统一判定,还是单个合同逐一判定?[/b][/color][/size]

[color=Navy][size=4][b]确切的说应该是一年半内所有合同统一判定,而不是单个,
因为会计师做核数是所有的业务单据并非其中部分。[/b][/size][/color]

[size=5][color=Black][b]2 以下哪种人事管理形式利于海外利得申请?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无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b][/color][/size]

[color=Navy][size=4][b]不影响海外利得申请[/b][/size][/color]

[color=Black][size=5][b]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会利于海外利得申请么?[/b][/size][/color]

[color=Navy][size=4][b]不影响海外利得申请[/b][/size][/color]

[color=Black][size=5][b]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FESCO人事外包)联系业务(在内地)会利于海外利得申请么?[/b][/size][/color]

[color=Navy][size=4][b]不影响海外利得申请[/b][/size][/color]



[color=Navy][size=4][b][color=Black][size=5]需满足香港税务局的离岸操作申请海外利得的条件,当中包括下列 :[/size][/color]

1.   没有营运办事处於香港(营运办事处 与 注册地址 是不同的);
2.   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3.   没有香港客户;
4.   没有香港供应商;
5.   不是在香港协商和签定合同;
6.    产品没有运到香港
    [u][color=DarkRed]o 经香港转运是可以的;
     o 在香港建立货仓并连续运转是不可以的[/color][/u]


欢迎在线或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dragoneyes 于 2009-5-11 13:13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modern_artisan[/i] 于 2009-5-11 09:42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5603679&ptid=1869064][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size=4]1 海外利得是一年内所有合同统一判定,还是单个合同逐一判定?
2 以下哪种人事管理形式利于海外利得申请?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无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
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联系业务(在内地)会利于海外利得申请么?香港公司内地雇员(有北京代表处/FESCO人事外包)联系业务(在内地)会利于海外利得申请么?[/size] [/quote]

[b][font=宋体][size=4][color=Navy]1、海外利得申请是在做好核数师报告审计后再申请免税。并不是单一合同申请。这个是一整个流程。[/color]

[color=Navy]2、你说的这2个情况,对于你公司免税申请都是可以满足条件。[/color]

[color=Red]香港公司要合法报税合理避税,首先必须满足几个条件:[/color]
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
客户也不是香港的;
货物也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
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OFFCIE和聘请当地的员工;
接单不在香港完成;
     满足以上条件是免税的一个基础。然后在公司成立18个月时会收到税务局的税表,需要你出具一份核数师审计报告,向政府申明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向政府去申请海外利得免税(非零申报)。建议LZ在公司刚刚成立之初就开始要处理好单据,虽然说免税是在18个月的时候申请的,但是审核的时间是1-18个月之内的,如果可以在报税之初就保留好各种运作的单据,那么申请免税将会变的非常容易。(我司我司会指导客户进行安排)

[color=Red]关于香港公司的操作、银行账户、后续管理和税务申报的情况,有兴趣的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电话或者MSN/QQ帮你详细解释: [url]http://bbs.***.com/thread-890655-1-11.html[/url] [/color] [/size][/font][/b]

[[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5-11 12:35 编辑 [/i]]

关于离岸账户

去香港汇丰开户需要带什么?

给教师的76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