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A公司,离岸公司B,国内公司C
如果国外A公司,打款到离岸公司B,B再打款到国内公司C
由C直接出口到A,所有手续都由C来办,B仅是一个转帐的工具,同时留下部分资金作为佣金,请问这样是否可行?

网友解答



[quote]原帖由 [i]chintcw[/i] 于 2008-10-3 20:07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600673&ptid=1419621][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国外A公司,离岸公司B,国内公司C
如果国外A公司,打款到离岸公司B,B再打款到国内公司C
由C直接出口到A,所有手续都由C来办,B仅是一个转帐的工具,同时留下部分资金作为佣金,请问这样是否可行? [/quote]
顶一个,楼主说的对,就是这样操作.
利用香港公司操作的程序:
成立香港公司,然后开设银行帐户,出口还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或是有进出口权的工厂代理,您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和客户签合同,同样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和代理公司签合同,货物是由代理出口公司直接出口到客户的目的地,在这中间货物作个名义上的买卖,代理出口公司卖给香港公司,然后香港公司卖给国外的客户,这样客户把款项汇到香港公司的帐户,这部分款项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利润,那成本部分打给代理出口的公司或工厂进行核销,退税,利润部分留在香港公司的帐户上,到时可以转到个人外币帐户上
出口做两套单据,一套报关(代理出口公司抬头),一套给国外客户(香港公司的抬头)
回复 #1 chintcw 的帖子

当然是可以这样操作
离岸公司设立后开设银行帐户,这个也就是主要的一个操作方式
[size=4][color=blue][b]楼主,
这是最常用的贸易3角关系,.那是一定可行的

祝楼主一切顺利[/b][/color][/size]
回复 #1 chintcw 的帖子

[color=Blue][size=4]这样是完全可行的,这就是转口贸易的操作!而且货物可以不必经过香港,可以申请海外利的,不用交税![/size][/color]
[quote]原帖由 [i]chintcw[/i] 于 2008-10-3 20:07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600673&ptid=1419621][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国外A公司,离岸公司B,国内公司C
如果国外A公司,打款到离岸公司B,B再打款到国内公司C
由C直接出口到A,所有手续都由C来办,B仅是一个转帐的工具,同时留下部分资金作为佣金,请问这样是否可行? [/quote]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    当然可行的,你这样是典型的三方贸易操作模式。你需要注意的是单据的处理与一般的贸易不同。[/color][/size][/font][/b]
   [b][font=楷体_GB2312][size=4]
[color=Blue]1.Commercial Invoice [/color]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color=Blue]2.Packing List [/color]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color=Blue]3.B/L。[/color]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注册海外公司,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color=Blue]4.C/O:[/color]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color=Blue]5.Form A:[/color]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color=Blue]6.许可证:[/color]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color=Blue]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color],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color=Blue]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color]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香港上市,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size][/font][/b]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Red]    关于香港公司的操作,管理和税务处理情况,欢迎电话或者网上帮你详细解释: [url]http://bbs.***.com/thread-890655-1-11.html[/url][/color][/size][/font][/b]
可以的。但 B与C 如果不是很熟悉或者。。。。总之是不相关的公司。那你得小心资料会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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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所有的文件上都没有B,汇款却经过B,不会有问题吗
绝对可行,最正规的三角贸易,如果是香港离岸公司的话,只要货物不发到香港,绝对符合海外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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